住宿条款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ACCOMMODATION CONTRACTS

适用范围

第1条

  1. 本酒店与住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遵从本条款规定;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则应遵从法律法规等(指法律法规或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同)或已确立的一般惯例。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以及惯例的范围内,应允了特别条约时,则即使有前款规定,也将优先该特别条约。

住宿合同申请

第2条

  1. 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员,需向本酒店申报以下事项。
    1. 住宿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2. 住宿日及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照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须的事项
  2. 如果住客在住宿中超过前款第2项的住宿日,要求继续住宿,则本酒店将视为在该要求被提出时已收到了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3. 当本酒店要求提交列有住宿人员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等的住宿人员名单时,即使住宿合同已成立,申请住宿的人员也应立即提交。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1. 当本酒店承诺前条的申请后,住宿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如果本酒店能够证明未做出承诺,则不适用此规定。
  2.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后,需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费,金额限度为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
  3. 申请费首先用于支付住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时,则应按顺序用于支付取消费其次是支付赔偿金;如有剩余金额,应在按照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退还。
  4. 如果未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根据同类规定支付第2款的申请费,则住宿合同失效。但是,仅限本酒店在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日期时,向住客告知了该信息的情况。
  5. 如果本酒店在互联网或电话等上给出或告知了错误的住宿费用,即使收到基于该住宿费用申请的住宿合同或许可了该住宿合同,只要该住宿费用的价格明显低于前后日期且没有说明该住宿费用明显低廉的原因(“限定”、“特别”等),则本酒店将视其为民法规定的因错误导致的承诺,作废相关住宿合同,并立即通知该情况。

不需要支付申请费的特别条约

第4条

  1. 即使有前条第2款规定,本酒店在合同签订后也有可能应允不需要支付同款所述申请费的特别条约。
  2. 在承诺住宿合同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的申请费,以及未指定该申请费的支付日期,则视为应允了前款的特别约定。

要求配合设施的感染预防对策

第4条之2

根据《旅馆业法》(1948年法律第138号)第4条之2第1款的规定,本酒店有权要求计划住宿人员配合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有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以及不允许使用酒店内各设施。但是,本条并不代表本酒店会在除《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的情况之外,拒绝提供住宿。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2. 因满房(满员)导致客房无空闲时。
  3. 发现计划住宿人员在住宿方面存在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序良俗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 发现计划住宿人员有符合以下一到三的情况时。
    1. 《有关防止暴力团体成员的非法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项规定的暴力团体(以下简称“暴力团体”)、同条第2条第6项规定的暴力团体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体成员”)、 暴力团体准成员、暴力团体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2. 由暴力团体或暴力团体成员支配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3. 董事中存在符合暴力团体成员的人员的法人
  5. 计划住宿人员做出会给其他住客造成明显妨害的言行时。
  6. 根据《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款第2项的规定,计划住宿人员属于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简称 “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7. 在住宿方面,做出暴力要求行为,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计划住宿人员要求按照《与推进消除以残疾为理由的歧视相关的法律》〔2013年法律第65号,以下简称“消除残疾人歧视法”〕第7条第2款或第8条第2款的规定,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8. 计划住宿人员频繁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中规定的要求,回应其要求将对本酒店造成过重负担并有可能明显阻碍本酒店为其他住客提供住宿相关服务时。
  9.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接纳住宿时。
  10. 符合都道府县制定的,根据《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的规定有权拒绝住宿或使用的情况时。
  11. 对于已预订的房间,申请住宿的人员在申请时隐瞒了倒卖和收费斡旋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时。

关于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说明

第5条之2

计划住宿人员在本酒店根据前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时,有权要求本酒店说明其原因。

住客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1. 住客有权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由于应归责于住客的原因导致解除住宿合同全部或部分时(根据第3条第2款规定,本酒店指定了申请费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申请费,但住客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本酒店将按照附表第2所列内容,收取取消费用。但是,如果本酒店应允了第4条第1款的特别条约,则仅限本酒店在应允特别条约时向住客告知了住客在解除住宿合同时需承担支付取消费用的义务时。
  3. 如果住客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在住宿当天20点(提前告知预计抵达时间时,则为该时间的1小时后)仍未抵达,本酒店有可能视住客已解除该住宿合同,并进行处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1.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以及酒店内各设施的使用合同。但是,本款并不代表本酒店会在除《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的情况之外,拒绝提供住宿。
    1. 发现住客在住宿方面存在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序良俗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已做出了该行为时。
    2. 发现住客有符合以下一到三的情况时。
      1. 暴力团体、暴力团体成员、暴力团体准成员、暴力团体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2. 由暴力团体或暴力团体成员支配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3. 其董事中存在符合暴力团体成员的人员的法人
    3. 住客做出会给其他住客造成明显妨害的言行时。
    4. 住客属于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5. 在住宿方面,做出暴力要求行为,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住客要求按照《消除残疾人歧视法》第7条第2款或第8条第2款的规定,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6. 住客频繁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中规定的要求,回应其要求将对本酒店造成过重负担并有可能明显阻碍本酒店为其他住客提供住宿相关服务时。
    7. 因天灾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接纳住宿时。
    8. 符合都道府县制定的,根据《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的规定有权拒绝住宿或使用的情况时。
    9. 在卧室内躺着吸烟、对消防设备等捣乱、不遵守其他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所必需的事项)时。
    10. 发现其他违反本条款规定事项的情况时。
  2. 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会向住客收取其尚未获得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

关于解除住宿合同的说明

第7条之2

住客在本酒店根据前条解除住宿合同时,有权要求本酒店说明其原因。

住宿登记

第8条

  1. 住客需在住宿当天,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客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2. 如果是在日本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则提供国籍和护照号码
    3. 其他酒店认为必须的事项
  2. 住客希望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需在前款登记时,出示相关支付方式。
  3. “在日本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在住宿时,除了填写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还需要填写国籍和护照号码,出示并复印护照。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1. 住客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抵达日的15点到出发日的10点为止。但是,连续住宿时,除抵达日和出发日外,房间可以全天使用。
  2. 即使有前款规定,本酒店也有可能应允在同款规定时间之外使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下列追加费用。
    1. 最多超出3小时,按基本房费的30%计算
    2. 最多超出5小时,按基本房费的50%计算
    3. 超出5小时以上,按基本房费的100%计算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住客在本酒店内需遵守本酒店规定并张贴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本酒店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将在配备的手册、各处的告示和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中进行告知。

费用的支付

第12条

  1. 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参见附表第1所列。
  2. 对于前款住宿费用的支付,需使用货币或本酒店承认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货币的方式,在申请住宿合同、住客抵达时或本酒店请款时,在前台办理。
  3. 在本酒店向住客提供客房并可使用后,即使住客自动放弃入住,仍将收取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未履行此类合同给住客造成损失时,将赔偿该损失。但是,如果并非由于应归责于本酒店的原因,则不适用此规定。
  2. 本酒店为以防万一,应对火灾等,参加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方式

第14条

  1. 本酒店无法向住客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时,将在征得住客同意后,尽可能在同等条件下,安排其他住宿设施。
  2. 即使有前款规定,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住客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充当损失赔偿费。但是,无法提供客房的原因不应归责于本酒店时,则不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等的处理

第15条

  1. 对于住客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果发生缺失、损坏等损失,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以外,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失。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本酒店要求明确告知其种类和价值,而住客未遵从时,本酒店将以10万日元为上限赔偿该损失。
  2. 对于住客带入本酒店内但未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果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导致发生缺失、损坏等损失,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失。但是,对于住客未提前告知种类和价格的物品,除本酒店故意或造成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将以3万日元为上限赔偿该损失。

住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第16条

  1. 如果住客的随身行李在入住前提前抵达本酒店,仅限本酒店在该抵达前已知晓的情况下,本酒店将负责保管并在住客到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递交。
  2. 如果住客退房后,将住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酒店,本酒店将向相关所有者寻求指示。但是,如果所有者未给出指示或无法判定所有者时,贵重物品及包含个人信息的物品,将在包括发现日在内的7天以内提交给最近的警察局;有损卫生环境的食物饮料、香烟将在当天处理;雨伞和廉价物品等则将按照《遗失物法》处理。
  3. 关于在前2款所述情况下,本酒店对于保管住客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责任,如果符合第1款的情况,应遵从前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符合前款的情况,应遵从同条第2款的规定。

停车的责任

第17条

住客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放了车辆钥匙,本酒店仅出租场所,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如果因本酒店在停车场管理中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失,本酒店将承担其赔偿责任。

住客的责任

第18条

如果因住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失,该住客需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失。

住客慰问金规程

第19条

如果本酒店住客在入住本酒店期间,因伤害以外的原因死亡,本酒店将实行另行规定的住客慰问金规程中所列的事项。

免责事项

第20条

客户在使用本酒店的计算机通信时应自行承担责任。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无论其结果导致用户遭受任何损失,本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使用计算机通信时存在本公司认定为不适合的行为并给本酒店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则需赔偿该损失。

语言效力

第21条

本条款以日文与英文两种文本拟就,两种文本之间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均以日文文本为准。

准据法、协议管辖法院

第22条

与本酒店与住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相关的争议,均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并以经营或运营本酒店的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管辖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为一审的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生效日等

第23条

  1. 本住宿条款自2024年6月1日起生效,本酒店有可能根据需要对内容进行修订。
  2. 如果本住宿条款发生了修订,则应在修订日的14天以前在本酒店网站等上以可阅览方式公告,修订后的本住宿条款的效力将自修订日的上午0点起生效。

附表第1:住宿费用等明细(第2条第1款及第12条第1款相关)

内 訳
住客应
支付的总金额
住宿费用 1. 基本住宿费
2. 服务费 (1. ×10%)
追加费用 1. 饮料及其他使用费用
2. 服务费 (1. ×10%) 
税款 イ. 消费税
ロ. 住宿税(仅限适用地区)
ハ. 温泉税(仅限适用地区)

[备注]

儿童价格适用于小学生及以下。
①学龄前儿童4岁~小学6年级 成人价格的70%
※①适用于提供以成人为标准的餐饮和床上用品时。
②未满3岁免费。
※②不提供床上用品。

如果住客提出要求,将收取额外费用。

附表第2:取消费用(第6条第2款相关)

合同申请人数→
人数→
一般 团体
收到解除
合同通知的日期↓
不到5间 5间及以上 50间及以上
无通知 100% 100% 100%
当天 100% 100% 100%
前一天 80% 80% 80%
3天前 50% 50% 80%
7天前 20% 50% 50%
14天前 20% 50%
21天前 20%

[注意]

  1. %是针对基本住宿费的取消费比率。
  2. 团体住客(5间或以上)发生了缩短合同天数或减少房间数等部分更改时,则将对符合附表第2中的所有天数和房间数收取取消费。
  3. 部分团体住客(5间或以上)解除了合同时,如果在入住日的10天前(如果申请是在该日期后被接受,则为该接受日)取消不到10%(小数点后数字向个位数进一)的住宿客房数,则不收取取消费。

住客慰问金规程(第19条相关)

(目的)

第1条

本条款就在住客死亡时,本酒店为表示哀悼而补偿的金钱、物品等,规定了必要事项。

(死亡吊慰金等)

第2条

如果本酒店住客在入住本酒店期间,因伤害以外的原因死亡,本酒店将实行下列事项。请注意,“入住本酒店期间”是指在本酒店从办理入住手续到退房之间。

  1. 向遗属补偿死亡吊慰金。死亡吊慰金的上限为每位已死亡住客10万日元。
  2. 根据不同情况,本酒店的高管、员工或本酒店指定的代表将出席已死亡住客的葬礼。
  3. 根据不同情况,本酒店将在已死亡住客的葬礼上献花等。

(补偿限制)

第3条

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况,则不实行前条所列事项。

  1. 住客因使用麻醉药、鸦片、大麻、天那水或其他违法药物等而导致的死亡
  2. 住客因怀孕、分娩、早产或流产而导致的死亡
  3. 住客因自杀行为而导致的死亡
  4. 因核燃料物质(包括已使用燃料。以下相同)或受核燃料物质污染的物质(包括原子核裂变生成物)的辐射性、爆炸性及其他有害特性,或因这些特性导致事故并造成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死亡
  5. 因前款以外的放射线照射或辐射能污染造成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死亡
  6. 因细菌性食物中毒而导致的死亡

(提交文件)

第4条

已死亡住客的遗属按照本条款领取死亡吊慰金时,需向本酒店提交以下文件。

  1. 规定格式的死亡吊慰金请款书
  2. 医生开具的死亡证明或尸检鉴定书
  3. 证明已死亡住客与死亡吊慰金领取人之间关系的文件

(与保险公司的合同)

第5条

为了确保第2条规定的死亡吊慰金得到支付等,作为保障措施,本酒店有可能针对全部或部分死亡吊慰金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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