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ACCOMMODATION CONTRACTS
適用範圍
第1條
-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簽訂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應遵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盡事宜,需依照法令等(指的是法令或基於法令的規定。以下亦同。)或一般已確立的慣習進行處理。
- 若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等及慣習的範圍內接受特別協議時,則無論前項規定,需以該特別協議為優先考量。
住宿契約的申請
第2條
- 希望與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的人,需向本飯店提供以下事項。
- 住宿者姓名及聯絡方式
-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費用。)
-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需的事項
- 住宿旅客若在住宿期間內,提出在前項第2號中所規定的住宿日期後繼續住宿的要求時,本飯店將在該要求被提出時,視為已申請新的住宿契約進行處理。
- 在本飯店要求提供記載有住宿旅客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住宿者名單時,即使在住宿契約成立後,申請住宿的人也應立即提交。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第3條
- 住宿契約在本飯店許可前條的申請時正式成立。但當證明本飯店未同意時,則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當住宿契約成立時,作為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以3天計算)基本住宿費用的限度,需於本飯店所指定的期限前,支付本飯店所規定的訂金。
- 訂金首先將充當作為住宿旅客最終需支付的住宿費用,若發生符合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狀況時,將依序充當作為取消費用及賠償費用,尚有餘額時,則依第12條的規定於支付費用時予以退還。
- 第2項的訂金若依類似規定未在本飯店所指定的期限前支付時,住宿契約將失效。然而,有關指定訂金的支付期限,僅限於本飯店告知住宿旅客時。
- 本飯店若因網路或電話等提示、提供了錯誤的住宿費用,基於該住宿費用,即使住宿契約的申請同意已成立,該住宿費用較其前後日期明顯便宜時,只要無顯示該住宿費用明顯便宜之理由(「限定」「特別」等),則為民法上所認同之錯誤,該住宿契約將被視為無效,並需立刻通知住宿旅客。
無需支付訂金的特別協議
第4條
- 無論前條第2項的規定,本飯店亦可接受在契約成立後,無需支付該項規定之訂金的特別協議。
- 當本飯店同意住宿契約的申請時,若本飯店未依前條第2項要求支付訂金,及未指定該訂金的支付期限時,則視為接受前項的特別協議。
請求協助在設施內的感染預防措施
第4條之2
本飯店針對希望入住的旅客,可依旅館業法(1948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的規定,請求配合協助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第5條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有可能無法接受住宿契約的締結及飯店內各設施的使用。然而,本條並不表示本飯店可在旅館業法第5條所記載之內容以外的情況下拒絕入住。
- 住宿申請不符合此條款時。
- 因客房全滿無法提供房間時。
- 希望入住的旅客在住宿相關事項中,被認為有可能出現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
希望入住的旅客被認為符合下述A至C的情況時。
- 防止暴力組織成員之不正當行為等相關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中規定之暴力組織(以下簡稱「暴力組織」。)、該條第2條第6號中規定之暴力組織成員(以下簡稱「暴力成員」。)、暴力組織準成員或暴力組織相關人員、其他反社會勢力
- 由暴力組織或暴力組織成員支配業務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
- 法人的董事中有符合暴力組織成員的情況
- 希望入住的旅客有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嚴重困擾之言行時。
- 希望入住的旅客為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號所規定之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以下簡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 有關住宿,發生暴力的要求行為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之負擔時(促進排除對希望入住的旅客以障礙為由而歧視的相關法律(2013年法律第65號。)以下簡稱「身心障礙者歧視排除法」。)依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之規定,要求去除社會障礙的情況除外。)。
- 希望入住的旅客對本飯店要求之實行所伴隨的負擔過大,明顯地讓本飯店對其他住宿旅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引起造成妨礙的可能性,反覆進行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規定之內容時。
- 因天災、設施的故障、其他不可避免之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 符合依都道府縣制定之旅館業法施行條例規定,可拒絕住宿或使用的情況時。
- 申請住宿的人隱藏其對所預約的客房進行轉售或收費斡旋等,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進行申請時。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的說明
第5條之2
若本飯店不同意基於前條締結住宿契約時,希望入住的旅客可要求本飯店說明其理由。
住宿旅客的契約取消權利
第6條
- 住宿旅客可向本飯店提出申請,取消住宿契約。
- 若住宿旅客因歸責於自身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依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飯店指定訂金的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時,在該支付之前住宿旅客已取消住宿契約的情況除外。),本飯店依附表第2的記載,將收取取消費用。然而,在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的特別協議時,為對應該特別協議,有關住宿旅客取消住宿契約時的取消費用支付義務一事,僅限本飯店告知住宿旅客時。
- 若住宿旅客未經聯絡,在入住當天20:00(事前若有明示抵達預定時間時,則為超過該時間1小時的時間)尚未抵達時,本飯店有可能會將其視為由住宿旅客取消該住宿契約,以進行處理。
本飯店的契約取消權利
第7條
- 本飯店在下列狀況下,可取消住宿契約及飯店內各設施使用契約。然而,本項並不表示本飯店可在旅館業法第5條所記載之內容以外的情況下拒絕入住。
- 住宿旅客在住宿相關事項中,被認為有可能出現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亦或已出現該行為時。
- 住宿旅客被認為符合下述A至C的情況時。
- 暴力組織、暴力組織成員、暴力組織準成員或暴力組織相關人員、其他反社會勢力
- 由暴力組織或暴力組織成員支配業務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
- 法人的董事中有符合暴力組織成員的情況
- 住宿旅客有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嚴重困擾之言行時。
- 住宿旅客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 有關住宿,發生暴力的要求行為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之負擔時(住宿旅客依身心障礙者歧視排除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之規定,要求去除社會障礙的情況除外。)。
- 住宿旅客對本飯店要求之實行所伴隨的負擔過大,明顯地讓本飯店對其他住宿旅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引起造成妨礙的可能性,反覆進行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規定之內容時。
-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發生之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 符合依都道府縣制定之旅館業法施行條例規定,可拒絕住宿或使用的情況時。
- 在寢室躺在床上抽煙、對消防設備進行惡作劇等、其他不遵守本飯店所制定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僅限於在預防火災上必需的事項)時。
- 其他當發現有違反本條款的規定事項時。
- 當本飯店基於前項規定取消住宿契約時,有關住宿旅客尚未獲得的住宿服務等費用,將不另行收取。
住宿契約取消的說明
第7條之2
若本飯店基於前條取消住宿契約時,住宿旅客可要求本飯店說明其理由。
住宿的登記
第8條
- 住宿旅客需在入住當天,於飯店櫃台登記以下資料。
- 住宿旅客的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 在日本國內沒有地址的外國人,則為國籍及護照號碼
-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需的事項
- 若住宿旅客針對第12條的費用支付,將使用旅行支票、住宿旅劵、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時,需於前項的登記時提前出示。
- 若「在日本國內沒有地址的外國人」要住宿時,需記載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之外,尚需記載國籍及護照號碼,並出示護照及同意影印護照。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 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抵達當天的15:00,至退房當天的10:00。然而,若為連續入住時,則除了抵達當天及出發當天以外,整天皆可使用。
- 本飯店無論前項之規定,可能會在該項規定的時間以外同意客房的使用。於此情況下,將收取以下的追加費用。
- 超過3小時以內的使用,為基本房費的30%
- 超過5小時以內的使用,為基本房費的50%
- 超過5小時以上的使用,為基本房費的100%
使用規定的遵守
第10條
住宿旅客在本飯店需遵守本飯店所制定,且公布於飯店內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本飯店的設施等營業時間,公布於提供的小冊子、各處的佈告欄、客房內的服務指南中等。
費用的支付
第12條
- 住宿旅客需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記載於附表第1。
- 前項的住宿費用等支付,應使用貨幣或本旅館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旅劵、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於住宿契約的申請、住宿旅客抵達之際或本飯店請款時,在櫃台進行辦理。
- 在本飯店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且為可使用的狀態後,若住宿旅客任意選擇不入住時,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的責任
第13條
- 本飯店針對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的履行,或因不履行而對住宿旅客造成損害時,應予以賠償。然而,若非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造成的損害,則不在此限。
- 本飯店為因應火災等意外狀況,有加入旅館賠償責任險。
無法提供已締結契約之客房的處理
第14條
- 若本飯店無法提供住宿旅客契約中所規定的客房時,需在徵得住宿旅客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介紹同等條件之其他住宿設施。
- 本飯店若無論前項規定,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需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費用,該補償費用將充當作為損害賠償金額。然而,有關無法提供客房一事,若非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時,將不支付補償費用。
寄放物品的處理
第15條
- 有關住宿旅客寄放在櫃台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若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了不可抗力之情況,本飯店應進行賠償。然而,有關現金及貴重物品,若本飯店要求明確告知其種類及金額,但住宿旅客不予配合時,本飯店將以最大限度之10萬日元作為損害賠償金額。
- 有關住宿旅客帶進本飯店,但未寄放在櫃台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若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應進行賠償。然而,有關住宿旅客未事前明確告知其種類及金額之物品,除了本飯店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外,本飯店將以最大限度之3萬日元作為損害賠償金額。
住宿旅客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第16條
- 若住宿旅客的行李在入住前先送達至本飯店時,僅限於在送達前已獲得本飯店同意的狀況下,將負責對其進行保管,並在住宿旅客於櫃台辦理入住手續時進行交付。
- 若住宿旅客在退房後,將住宿旅客的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在飯店時,本飯店應尋求該物品持有者的指示。然而,若無法獲得持有者的指示或無法得知持有者的狀況時,需在發現該貴重物品及包含個人資訊物品的7天內送至最近的警察局,會損害衛生環境的飲食類、香煙需當天處分,雨傘或便宜的物品等則需依遺失物法進行處分。
- 在前2項的情況下,有關住宿旅客行李或隨身物品保管之本飯店的責任,第1項的情況需依照前條前1項的規定,前項的情況則需依照該條第2項的規定處理。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
當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有寄放車輛鑰匙,本飯店僅提供車位,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然而若因停車場的管理問題,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將負責賠償。
住宿旅客的責任
第18條
若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本飯店的損害時,該住宿旅客需對本飯店的損害進行賠償。
住宿旅客慰問金的規定
第19條
本飯店的住宿旅客若於本飯店的住宿期間,因被加害以外之由而死亡時,將依另行規定之住宿旅客慰問金規章中所記載的事項採取措施。
免責事項
第20條
有關本飯店的電腦通訊使用,住宿旅客應自行負責。若因系統障礙等其他理由導致服務中斷,而對使用者造成任何損害時,本飯店將不承擔任何責任。當住宿旅客使用電腦通訊時,若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的行為,並對本飯店及第三方造成損害時,將要求賠償該損害。
使用語言
第21條
此條款以日文及英文制定,但若文本間存在不一致或差異時,則皆以日文版本為準。
準據法、合意管轄裁判所
第22條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間的有關住宿契約爭議,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管轄經營或營運本飯店之總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裁判所或簡易裁判所將成為一審專屬的合意管轄裁判所。
生效日期等
第23條
- 本住宿條款於2024年6月1日起生效,並可依本飯店因素進行修訂。
- 若本住宿條款有所修訂時,將於修改日14天前在本飯店網站上等以可閱覽的方式公佈,修訂後的本住宿條款將於修訂日當天0:00起生效。
附表第1:住宿費用等明細(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
明細 | ||
住宿旅客 應支付的 總金額 |
住宿費用 |
1. 基本住宿費 2. 服務費(1.×10%) |
額外費用 |
1. 飲料及其他使用收費 2. 服務費(1.×10%) |
|
稅 |
A. 消費稅 B. 住宿稅(僅限適用地區) C. 入浴稅(僅限適用地區) |
[備考]
兒童費用適用於小學生以下。
①未就學兒童4歲~小學6年級生 成人費用的70%
※有關①的部分,將以成人為基準提供餐飲及寢具。
②未滿3歲兒童免費。
※有關②的部分,不另提供寢具。
若住宿旅客提出需求,則將收取額外費用。
附表第2:取消費用(第6條第2項相關)
契約申請 人数→ |
一般 | 團體 | |
收到取消 契約通知的日期↓ |
未滿5間 | 5間以上 | 50間以上 |
未住宿 | 100% | 100% | 100% |
---|---|---|---|
當天 | 100% | 100% | 100% |
前一天 | 80% | 80% | 80% |
3天前 | 50% | 50% | 80% |
7天前 | 20% | 50% | 50% |
14天前 | - | 20% | 50% |
21天前 | - | - | 20% |
[注意]
- %為取消費用對基本住宿費用的比率。
- 若有團體旅客(5間客房以上)的契約日數縮短、客房間數的減少等部分變更時,需徵收符合附表第2所有天數、客房間數的取消費用。
- 若有團體旅客(5間客房以上)的一部分取消契約,在入住10天前(若於該日期之後接受申請時,則以接受當天計算)取消住宿客房間數未滿10%(小數進位)時,將不徵收取消費用。
住宿旅客慰問金規定(第19條相關)
(目的)
第1條
本規定為針對住宿旅客死亡時,有關本飯店表示哀悼之意所給付之金錢物品等一事,制定所需事項。
(死亡慰問金等)
第2條
本飯店針對住宿旅客於本飯店的住宿期間,除被加害以外之由而死亡時,將實施以下事項。然而,所謂「於本飯店的住宿期間」,指的是從入住本飯店到退房的期間。
- ①向遺屬支付死亡慰問金。每位已故旅客的死亡慰問金額規定在10萬日元以內。
- ②依狀況而定,在已故旅客的葬禮上,將由本飯店的董事、員工或本飯店所指定的代表出席。
- ③依狀況而定,本飯店將在已故旅客的葬禮上進行獻花等。
(給付限制)
第3條
若有符合下列任一狀況,上述所記載之事項將不予實施。
- ①住宿旅客若因使用麻藥、鴉片、大麻、覺醒劑、有機溶劑或指定藥物而死亡時
- ②住宿旅客因懷孕、分娩、早產、或流產而死亡時
- ③住宿旅客因自殺而死亡時
- ④核燃料物質(包括核廢料。以下同樣適用。)或因核燃料物質而受污染之物品(包括核分裂產物。)的輻射性、爆炸性及其他有害性質,或因這些性質所引起之事故而導致疾病死亡時
- ⑤因上一項以外之輻射線照射或輻射污染所引起的疾病而死亡時
- ⑥因細菌性食物中毒而死亡時
(提交文件)
第4條
已故住宿旅客的遺屬依本規定內容領取死亡慰問金時,需向本飯店提交以下文件。
- ①指定的死亡慰問金申請書
- ②醫師的死亡證明書或驗屍證明書
- ③可證明已故住宿旅客與死亡慰問金領取人關係的文件
(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契約)
第5條
為確保第2條所規定之死亡慰問金的支付,作為保障措施,本飯店針對全部或部分的死亡慰問金,可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